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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失独再领养的政策

Time:2023年06月29日 Read:1 评论:0 作者:小秋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失独家庭再领养的话题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家对失独再领养的政策也不断完善,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了更多希望和机会。失去独生子女后,再次收养一个孩子成为了许多家庭的愿望。国家对于失独再领养政策的推行,不仅为受到伤痛的家庭带去了温暖与希望,也展示了社会的进步与担当。本文将从政策的制定背景、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实施中的效果等方面,深入探讨国家对失独再领养的政策。

国家对失独再领养的政策

1月14日,南京市人大代表、扬子石化公司环保专家王慧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关于1月7日召开的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她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把高龄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帮扶救助政策的建议》。

王慧表示,高龄失独后选择再生养的家庭,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人生悲剧,领取过独生子女证。 *** 鼓励失独家庭自救,且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部分高龄失独家庭通过自然怀孕或试管婴儿等人类生殖辅助技术获得了新的生命,家庭又有了希望。但根据南京市2007年的出台《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宁人口计生委[2007] 86号)中“再生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的规定,高龄失独再生养家庭无法享受到扶助。

虽然南京市201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卫综合[2015]20号),其中规定“自2016年起,年满 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 ;年满 49-5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5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起参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但帮扶对象为失独家庭和失独后合法收养子女的家庭,未包含高龄失独再生养家庭。

王慧指出,高龄失独再生养家庭是国家原计划生育政策的模范执行者,失独后重新再生的年龄普遍偏大,养育孩子面临经济和身体的双重压力。

因此,考虑到这个群体目前遭遇的困境,王慧建议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扩大南京市失独扶助政策的覆盖面,将高龄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帮扶救助政策。

此外,王慧也重点关注了教育、民生方面的问题。对于学前教育,王慧指出,目前社会上学前教育机构鱼龙混杂,问题较多,如何规范3-6岁学前儿童培训机构的管理尤为重要。王慧建议,希望 *** 有关部门对这些培训机构从业资质、培训内容、卫生、安全管理水平等各方面都能加强监管,做好规范性的引导,促进学前培训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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