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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养狗要怎么样养(养狗的证件程序要怎么样)

Time:2023年06月18日 Read:1 评论:0 作者:小秋

野外养狗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给狗提供足够的水和食物。其次,要保持狗的卫生和健康,每年定期注射疫苗并进行定期驱虫,不要让狗接触到有害物质和其他病狗。此外,在野外散步时,要让狗带上狗绳,以免走失或被野生动物攻击。最后,要细心观察狗的行为,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予以处理。

野外养狗要怎么样养(养狗的证件程序要怎么样)

1、在户外养狗怎样防止狗狗被蚊子叮咬?

用人用的电蚊香 液体的 在他笼子附近点上就好,或者驱蚊灯都可以。

不要用蚊香 会影响狗狗的嗅觉 电蚊香没事。

2、家养的狗扔到野外会怎么样?

优质回答1:

狗是聪明动物,把它扔到墅处它也能找回家,它会边跑边撤尿,会闻着气味找回家,如果是用车拉着扔到野外它会一个村子一个村子的找,或者一个城市一个城市的找,时间长短早晚一定会找回家。

优质回答2:

家养的野 *** 野外,它还会跑回来,如果回不来的话,就变成了流浪狗,很可怜

3、异地养犬管理办法?

之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只饲养、养殖、销售、管理、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管理实行 *** 部门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内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矿区 *** 所在地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备案制度。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禁止养犬。经批准有特殊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

其他区域需要禁止养犬的,由县(市)区人民 *** 划定。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 ***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等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犬人因对犬只管束不善而损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与养犬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饲养的犬只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90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 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所。

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下列品种:

(一)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

(二)大型犬。

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犬只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居民养犬的,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同时提交与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公安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理犬只准养证,并对犬只免费植入电子标识芯片;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已经办理准养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公安机关换取新的准养证,公安机关免费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芯片。

第九条在一般管理区饲养、养殖犬只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条从外地携犬只到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犬只准养证;到一般管理区饲养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一条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养犬人应当提供犬只当年的免疫证明。年检时间、地点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并按照审批程序申报,市人民 *** 批准执行。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收取,全部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养犬人丢失犬只准养证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犬只准养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办理准养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下列犬只必须圈养:

(一)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大型犬;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

(三)需要隔离的病犬;

(四)种犬及待售犬;

(五)途经本市运往外地的犬只。

第十五条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等不宜进入的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三)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准养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携带犬只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处理;

(五)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六)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加强犬只的驯养和监管,不得放任犬只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犬只干扰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公安机关对伤人或疑似传染疫病的犬只,应当予以暂扣并留验观察。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异动记录档案和养犬人违法记录档案,设立违规养犬举报 *** ,对异动记录超过两次的犬只,可以予以暂扣。

第十八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繁殖和销售经营活动。一般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繁殖、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远离居民区。

在一般管理区内从事犬只养殖的,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凭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于取得营业执照起十五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售的犬只应当具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免疫证明。

第十九条禁止在一般管理区的下列区域从事犬只养殖和经营活动: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二十条养犬人每年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发现所饲养的犬只有狂犬病等疫病征兆时,应当立即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和犬只无害化处理场所,负责收容遗弃犬、流浪犬、伤人犬及暂扣的犬只,并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犬人对染疫死亡或其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无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责令5日内办理犬只准养证,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年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犬只准养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之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从事犬只繁殖或销售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犬只准养证、年检等事项的;

(二)对执行职务中发现问题或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将没收犬只据为己有的;

(四)其他 *** 、 *** 、 *** 的。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之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只饲养、养殖、销售、管理、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管理实行 *** 部门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内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矿区 *** 所在地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备案制度。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禁止养犬。经批准有特殊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

其他区域需要禁止养犬的,由县(市)区人民 *** 划定。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 ***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等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犬人因对犬只管束不善而损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与养犬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饲养的犬只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90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 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所。

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下列品种:

(一)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

(二)大型犬。

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犬只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居民养犬的,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同时提交与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公安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理犬只准养证,并对犬只免费植入电子标识芯片;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已经办理准养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公安机关换取新的准养证,公安机关免费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芯片。

第九条

在一般管理区饲养、养殖犬只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条

从外地携犬只到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犬只准养证;到一般管理区饲养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一条

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养犬人应当提供犬只当年的免疫证明。年检时间、地点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并按照审批程序申报,市人民 *** 批准执行。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收取,全部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丢失犬只准养证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犬只准养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办理准养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下列犬只必须圈养:

(一)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大型犬;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

(三)需要隔离的病犬;

(四)种犬及待售犬;

(五)途经本市运往外地的犬只。

第十五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

4、边牧训练全教程?

优质回答1:

1、训练定点大小便:

所有没训练过的牧羊犬,都会出现乱拉屎尿的情况,就算你现在没遇到,以后也肯定会遇到,所以,你一定要训练它在一个固定的地点大小便,这样,它才不会跑到你床上和沙发上拉屎,也不会因为屎尿的浸泡,泡坏家具和床单。也不会散发屎尿的臭味,影响家人呼吸道健康,大小便是大问题,一定不要忽视。另外,网上搜的训练方法杂乱不成系统,别轻易尝试,牧羊犬情况特殊,需要专人指导,不然训坏了,买狗钱都白花了。

2、训练晚上不乱叫:

牧羊犬总是乱叫会让人心烦,特别是晚上乱叫,人没休息好,第二天你都感觉很累,同时也会影响邻居的休息,遇到脾气不好的邻居,会直接报警,极端甚至是投毒 *** 狗。所以,作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定要训练它晚上不乱叫,避免给自己找麻烦。同样,不要乱训。

3、训练出门不乱吃:

牧羊犬是狗,是狗就爱吃东西,出门的时候,它会吃地上的食物,不管是脏的还是干净的,它都会吃,所以你一定要训练它不乱吃东西,避免吃坏东西拉肚子,避免被坏人用毒馒头偷走,避免吃到路上的耗子药中毒身亡。同样,不要乱训。

4、训练不乱咬东西:

小狗在磨牙期都会出现乱咬东西的情况,牧羊犬也不例外,但如果此时不通过训练纠正的话,它就会一直乱咬东西,把家具或者随手摆放的衣服和鞋子都咬坏,便宜的东西倒无所谓,就怕咬坏一些贵重物品,造成经济损失就不好了。同样,不要乱训。

5、训练不乱咬人:

所有没经过训练的狗,都会出现乱咬人的坏习惯,其实咬到自己倒没啥,如果咬到来家里做客的亲戚朋友,或者出门遛狗咬到老人小孩的话,那么赔钱,吵架,打官司肯定是少不了的,养狗是为了给自己带来乐趣,不是给自己带来麻烦的。同样,不要乱训。

6、训练29个基础动作:

牧羊犬很聪明,适合进行动作训练,像坐,卧,趴,握手,捡东西等29种与主人互动的动作,很容易就能学会,让你家的牧羊犬成为亲戚朋友邻居都喜爱的狗狗,成为小区的明星狗。同样,不要乱训。

优质回答2:

没有具体教程,因为边牧大小存在差异

1、随地大小便:

所有没训的边牧,都会出现乱拉屎尿的坏习惯。所以,一定要训它到指定位置排便。这样能防止它在家乱拉,因为它粪便拉在房间小角落,或沙发床上,不仅臭还很难清理,关键是影响家人健康。

2、哀嚎乱叫:

边牧没训过独处能力,会出现分离焦虑症,人走就会叫,像敏感胆小半夜都会叫,不仅吵得自己睡不好,吵到邻居容易被投诉。

3、咬人扑人护食拆家:

边牧磨牙期,就爱啃门咬鞋咬家具。特别是咬人扑人护食,都很危险,像被它抓破皮、咬伤手,可能得狂犬病!因这种情况特殊,需要专人指导。

4、乱吃东西,吃粪便:

任何犬都会有乱吃习惯,边牧也不例外,它可能会捡垃圾吃,翻垃圾桶,甚至是吃粪便!吃坏肚子事小,但万一吃到老鼠药会危及生命,所以,要教会它不乱吃。

5、暴冲拉不住:

边牧天生淘气,出去遛它,可能出现拽不住!撒手没!所以,要训它乖巧随行,遛狗才轻松!

优质回答3:

训练边牧犬首先要边牧犬记清口令,并对它做手势动作,让它根据主人的指令,做事,对主人服从。

训练的要点:每天训练每次更好不要超过5分钟,不过一天可以训练很多次。可以准备一些小点心和零食之类的食物作为奖励,这样就可以让狗狗乖乖训练了。不过没有小点心和零食之类的食物的话,可以用赞美它来代替食物奖励。每次训练狗狗时,使用相同的口令手法进行指挥。训练更好在饭前和大便小便后进行。训练时更好是很少人的地方,避免周围有让狗狗分心的事物。在生活里,要和狗狗多沟通一下。经常复习训练的内容是不容更改的真理。

优质回答4:

边牧犬是极其聪明的犬类之一。在狗狗三个月左右,主人可以先从吃喝拉撒开始训练。比如,没有主人指令不可暴饮暴食,主人发出指令才可以食用。到指定位置撒尿等。如果违背命令,主人可厉声呵斥。

在六个月左右,可增加一些机能动作,比如转圈、握手、接飞盘等动作。

在日常训练中除了惩罚,当狗狗表现良好时,需要奖励零食。

5、国家文明养犬条例?

优质回答1:

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户住(居)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七)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条例》规定,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随地便溺;

(三)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绳)等牵领,不得使用伸缩犬绳;

(四)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

(五)乘坐电梯、出租车时,应当将犬只怀抱、装入犬笼(袋)或者为犬只戴犬嘴套,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即时清除犬粪;

(七)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八)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优质回答2:

一是倡导依法文明养犬。规定养犬人要依法依规养犬,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科学平衡各方权利义务。针对不文明养犬顽疾,从细化行为规范、严格执法监管等环节作出制度设计,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为保障养犬人合法养犬的权利,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行为不受非法干涉;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犬只合法权益,规定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不同群体利益的“更大公约数”

优质回答3:

在机关,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学校等区域禁止养狗,饲养大型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能在户外遛狗,养狗人应持有相关的养狗证明,给狗上户口,定期带狗去注射狂犬疫苗,并办免疫证明,带狗出门要对狗在户外排泄粪便及时清理。

优质回答4:

之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 *** 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 *** 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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